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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正進行1949年以來(至少)第9次憲法的制定或修訂。1月中的二中全會確立修憲原則,3月初兩會將進行審議。筆者拋磚引玉,有以下觀察與建言,盼大陸當局抓緊憲法時刻,在兩會期間一併思考:



首先看形式:黨治機構轉軌國家權力體系。結合十九大來看,有三重點:一、成立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」加強「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」;二、藉此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;三、設國家監察委員會。過去5年權力系統似有漸往國家權力機構轉軌的跡象,或許是政治及法制(法治)轉型升級的摸石頭過河。司法權的角色與定位,與行政權、人大的互動關係,該獨立或如何?大陸也興起有意義的辯論。

其次觀實質:人民美好六要求,應成為修憲文本與實踐的核心軸線。習近平在十九大指出,社會的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,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,「而且在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義、安全、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。」

再者論具體:銜接社會最大公約數。二中全會的修憲原則,筆者接地氣來理解、期待,就是應在社會最大公約數的基礎上,解釋和適用憲法、改進憲法內容與設計,更須積極親炙憲法,時刻以憲法檢驗每項立法、行政舉措和法院判決。提兩制度建言:

一、修訂第37條。美好生活的第一前提是充分保障人身自由。「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」應循憲法嚴格標準、正當法律程序,由超然中立「法院」來審查及准駁,避免行政、執行機關自行決定、易生「球員兼裁判」弊端。這是1966年《公民政治權利公約》的原則。

但大陸憲法第37條允許得經「人民檢察院」(而非僅限法院)批准,顯見對法院、檢察、公安的定位區別仍須再釐清調整。習近平宣示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」、「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」,這當是最迫切課題。

因為學者估計,大陸的審(判決)前羈押率約9成,檢方、公安都有權「事實上羈押」,公安拘留可達37天,對人民的人身自由與司法辯護權影響極大,侵蝕對公權力司法的信任感。當局宜抓緊時機回應民心。

二、雙軌憲法監督系統,法院也要多適用憲法。新時代下,制度與社會對司法權的角色期待為何?提升「美好生活」,關鍵尤在「全面落實憲法」。十八大、十九大都強調「憲法監督」,就是要把憲法權利保障精神落實到下層所有法律與規範,讓公務員、人民在實踐中感受憲法尊嚴。若只靠人大常委會,監督的能量與範圍萬萬不夠,如果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不分擔監督,恐怕事倍而功難半。

惟現行大陸憲法第67條,只提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、監督憲法實施,不過並無規定人民法院不可「適用憲法」。然而人大幾乎從未釋憲、實務上法院也僅2001年「齊玉苓案」引用憲法,是1949年後首次「憲法司法化」的判決,但遺憾該號解釋2008年被停止適用。

大陸法院所以不願適用憲法,或許擔心侵犯人大常委會的權限,但機關之間顧忌牽制正是法治國的權力分立制衡。即便現行憲法序言提及「一黨領導」,在一黨領導下的各政府機關,例如法院或檢察院間,應無所謂大小之分(現行制度政府各部門都接受黨領導),因此無論修憲或釋憲應都不減損「一黨領導」;反之,一部「與社會脫離、不被解釋」的憲法,才會動搖人民對一黨領導的信心。

而當社會變遷快速,若法律與政府機構跟不上憲法精神,而導致每次廢止有違憲疑義的法律,都得先歷經許多群體事件、付出龐大的民眾代價、社會成本、人民對公權力信任的流失,未免代價太大,易動盪不安。

因此,筆者認同大陸學者倡議的「人大常委會、法院」雙軌憲法監督系統,人民法院要多適用親炙憲法。憲法既沒明文規定人大是唯一適用、解釋憲法的政府機關,人大就不該成為唯一適用、解釋憲法卻實際上又不適用、解釋憲法的政府機關,否則無法實現習近平主席「依憲法治國」的號召。習近平近年整理司法人員素質,應當就在為落實憲法法律做準備。現在,該是準備好的時候了。(全文見中時電子報)(作者為海基會首任祕書長、法學教授)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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